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福州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和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和发布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牵头组织专项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县(市)区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六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开展产业专利导航,每项最高支持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3项。围绕福州市重点产业集群开展产业专利导航,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培育新质生产力,每项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15项。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导航分析,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和海外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以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每项培育期2年,每家企业每周期只限申报一次。

第九条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项最高支持3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4项。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专利分析、转移转化、专利与标准融合、知识产权金融、执法维权等全链条服务,提升服务供给水平,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每项培育期2年,每家服务机构每周期只限申报一次。

第十条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对维权有判决胜诉,或和解成功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支持,单笔支持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每年最高支持60万元。对围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保护重点任务等工作提供服务的,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促进地理标志运用,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推广知识产权典型经验,每项最高支持20万元。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驰名商标保护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对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支持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只支持一次。

第十四条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每项最高支持10万元。每年立项不超过5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须三年内(含三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需补助资金每年控制在1200万元以内,如当年度拟兑现资金超过1200万元,按照同比例予以压减。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同时废止。2025年已列入知识产权贯标培育名单的企业,按榕政办规〔2022〕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026年底前完成资助。其他扶持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