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畅通退出渠道,近日,青海省民政厅印发《青海省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近年来,全省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增长,在经济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批长期不开展活动或已停止运营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潜藏风险隐患。为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程序,青海省民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特殊情形处置和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办法》明确了六类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包括完成章程宗旨、自行解散、法人分立合并、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章程规定终止情形出现等。同时确立了合法合规、稳妥有序、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并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规范一般注销程序。《办法》第二章系统规定了社会组织一般注销的完整流程,并制作了流程图,从内部决策、清算组织职责、资产处置原则及办理注销材料等方面对注销基本流程进行规范。同时,对债权债务公告、清算报告主要内容及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方便社会组织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范开展注销工作。
(三)明确简易注销情形。针对实践中社会组织因内部治理失灵导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现实问题,《办法》第三章规定,社会组织注销在遵循一般注销流程的基础上,出现符合简化内部决策程序和清算程序情形的,可以对照《办法》条款进行简化。对基金会以及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简易注销情形进行限制,秉承合法合规、疏堵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
(四)设置特殊情形处置条款。针对社会组织注销实践中面临的各类复杂情形,《办法》第四章作了专门规定。对存在任务已完成、行业调整需要、运转严重失灵等情形的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终止及办理流程;对法定代表人因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自主行为能力无法正常履职的,可推举其他负责人代行职责;对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或无法联系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强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在提交注销材料时弄虚作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借注销之机,涉嫌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