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定,提高本市广告产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规范本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国发〔2026〕7号)、《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工商广字〔2018〕8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23〕4号)、《促进广东省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粤市监广〔2024〕25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评估,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集聚度高、具备较完善的广告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并对全市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特定区域。
本办法所称泛广告产业园区,是指在当地某区域已形成规模较大的广告产业集聚地,由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将邻近区域划定为广告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突出特色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广州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在广告产业集聚区设立泛广告产业园区。
第二章 发展目标
第四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服务国家、广东省以及广州市发展战略,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广告业与制造业、其他现代服务业及优势产业融合发展;搭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融合平台。
第五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支持园区广告企业数智化转型,推动广告资源数字化集聚、智能化运营和网络化协同,构建数智广告产业特色园区,形成集聚效应;推广超高清视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人工智能(AI)、虚拟现实(VR)等技术深度应用。
第六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引导园区企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优秀广告创意引领健康审美观和消费观;鼓励园区企业以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和发布;持续提升广告艺术品味,加强优质广告作品供给。
第七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推动广告产学研用和人才培育平台建设,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广告企业、社会组织等资源,优化创意孵化环境,发挥园区禀赋优势,促进广告人才队伍发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出台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建设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评估、运营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九条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培育,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制定园区可持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对园区运营主体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开展评估。
第十条园区运营主体负责依法经营管理园区,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园区运营机制,促进园区广告产业的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发挥产业集聚链条带动效应;积极引进具有特色的各类广告企业及关联产业落户,支持培育头部广告企业集团和规模以上企业,孵化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微广告企业;引导园区企业规范经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需求。
第四章 申报评估
第十一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均可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建设要求,并经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
(二)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实施园区建设和运营;
(四)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清晰,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事业单位占园区入驻总户数的50%以上,或者已入驻广告以及关联企事业单位达到15户以上;
(五)园区广告业务状况在所在辖区内具有代表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六)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金融服务、技术支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市场推广、市场交易、业务展示等基础服务和专业服务;
(七)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八)园区开业正式运营1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向园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并提交评估申报表、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园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以下处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报表中加具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园区进行申报材料核实和实地复核,经集体审议后形成评估意见,书面反馈园区运营主体。
第十五条 园区运营主体及入驻单位应当规范使用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名称。
未经市市场监管局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州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名义或类似表述。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支持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请市有关部门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区域政策规定对入驻园区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支持;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引导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用足用好各级政府相关扶持及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按照申报约定或者承诺健全有关制度:
(一)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园区规划重大调整、运营主体变更或园区经营定位发展重大变化等情况,经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经区市场监管局同意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四)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动态掌握园区入驻企业数量及营收数据,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广告企事业单位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运营监测,组织开展运营评估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辖区内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日常监管和产业发展指导,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运营监测、运营评估等工作,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出现经营异常等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运营评估,提出运营评估意见。
对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运营评估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具体运营评估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本办法规定;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园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情况;
(五)园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情况;
(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经运营评估成效突出的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园区或园区项目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级政府部门重点项目或产业资金支持,推荐园区申报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经运营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指导,并于运营评估6个月后进行复核,经复核仍存在问题的,取消原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园区和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原评估结果: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条件的;
(三)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的广告宣传行为出现重大导向问题、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州市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名称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市场监管局取消原评估结果的,应当将取消决定书面通知园区及园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被取消原评估结果的园区,除因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外,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之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有效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