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市委社会工作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2号)《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1.取得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

3.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

4.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一次重新评估。申请重新评估的社会组织,上一次评估发现的问题应整改完成。

(二)全市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按照规定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本年度或者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3.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二、评估内容

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主要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规范化管理,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三、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自2026年8月开始,12月结束。

四、评估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于10月30日前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附件1)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报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太原市半坡西街26号511室)。

本通知及附件内容可在太原市民政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或太原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网址:http://mzj.taiyuan.gov.cn/ztzl/tysshzzwsggfwpt/index.shtml或http://www.tymzj.gov.cn/)。

(二)资格审核。审核参评社会组织的资格条件,确定参评社会组织名单。通过资格审核的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准备评估材料。

(三)现场评估。我局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初评结果。评估委员会审议初评意见,确定初步评估等级。

(五)初评结果公示。市民政局对初步评估等级进行公示。

(六)复核。公示期内,对参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七)等级确认。公示期满后,市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等级证书和展示标志,并将获得4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评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二)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培育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会组织自我完善、规范运行、作用发挥的重要途径。请各有关部门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条件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报名并配合做好实地评估等工作。

联系电话:0351-4250669  

联系人:郑  迪

 

附件: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doc

2.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pdf

3.联合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pdf

4.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pdf

5.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pdf

6.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pdf

 

 

太原市民政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