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马鞍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6日    

  

 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皖政办〔2021〕1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23〕1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下达的用于支持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创建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示范项目申报资料审核、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奖补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不少于8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不高于20%用于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配套能力建设等。示范项目资金总额控制,额满即止。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超低能耗建筑:新建、改建达到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奖补,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建筑光伏:

民用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标准不高于100元/千瓦;工业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奖补标准不高于20元/千瓦。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10万元。

对应用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及立面光伏、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项目,应用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与建筑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的综合能源管理等创新性强的项目,单个项目奖补20万元。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优先支持采用两项及以上技术集成应用项目。项目奖补金额不高于1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单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种示范类型。对于同一类示范项目,优先奖补节能减碳效益更高,示范效应更好的项目。若上述专项资金有剩余部分,对于节能降碳效果明显、示范意义大的项目,根据补助资金整体情况,给予额外奖补。

已享受市级及以上其他相同或相似条款政策资金补贴的项目不予重复奖补。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对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被取消示范资格的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通过的项目;

(五)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资金追回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事先告知:市住建局在作出追回资金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追回事由、依据、金额及陈述申辩权利。

(二)复核程序:项目单位对追回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三)公示程序:追回资金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追回项目名称、追回原因、追回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程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下达资金追回通知书,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将资金退还至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期结束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