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规范〔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我市各有关单位、广大市民群众更好地理解使用该文件,现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具体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持续从严强化农用地用途管制。    当前,我市设施农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在用地管理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耕地、林地用途管控不够严格;二是设施农用地审批机制不完善,备案流程不规范、部门联动不足;三是政策衔接不顺畅,国家、省级文件对耕地转为设施农用地、林地占用审批的要求较为原则,我市缺乏针对性实施细则,基层执行标准不统一,易造成政策落地执行出现偏差。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筑牢耕地和林地保护屏障、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印发了《通知》。    二、起草依据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2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等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4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

《海南省进一步加快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棚整治办〔2019〕3号)

《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耕地、林地及农用地用途管制要求,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和林地生态红线。规范设施农用地选址、用地标准与审批备案流程,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全过程用地监管,严防违规用地行为。同时坚持为人民服务,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地需求,助力现代农业产业提质增效、有序发展,实现农用地规范管控与产业发展、群众利益共赢,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    四、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国家、本省及外省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整合融合,主要包括以下五大方面内容: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并对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列举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内容以及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类型。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限制,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对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及看护房用地规模。依据《海南省进一步加快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棚整治办〔2019〕3号),看护房层数及面积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即单层不超过15平方米。参照《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配套(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的20%。

(三)优化设施农用地管理

明确4个方面内容:一是科学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涉及自然保护地管控范围的,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二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二点,规范作物种植设施农业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第二点第7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三是规范耕地耕作层破坏认定审查。四是规范土地复垦验收审查工作(第三、第四点相关要求继续沿用:我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的规定)。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参照《北京市大兴区设施农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流程、备案后续建设监管细则。备案流程为:一是提出申请;二是进行初审;三是套图;四是公示;五是项目审议与备案。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主要从3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主动服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障的具体内容;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做好衔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沿用:我市《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海资规耕保〔2021〕167号)的规定)。

五、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范畴的各类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执行标准    本《通知》严格对标自然资源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政策标准上下一致。    七、关键词诠释    设施农业: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用地;规模化养殖的畜禽舍(含给排水设施、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规模化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车间)、进排水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等水产养殖用地;食用菌堆料场、菌种与菌包(菌棒、培养料)生产及培育、出菇场所(钢架结构PC板房)等食用菌生产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场区内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道路用地。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指直接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服务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耕地“进出平衡”(规范统一为耕地“占补平衡”):“非农化”或“非粮化”占用耕地须遵循占多少、补多少原则,由责任主体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开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严守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底线。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通知规范并公开设施农用地办事流程、申报所需材料,有效降低申请单位办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用地权益,以规范便捷政务服务落实惠民利民初衷,有力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九、新旧政策差异    《通知》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细化用地范围、规模管控及选址要求,完善备案全流程规范。新增管理用房面积比例、看护房建设标准等量化条款,明确耕地耕作层保护与复垦审查细则。同时公开办事流程材料,既收紧资源管控底线,又简化办事流程、便利群众办事,政策更细化、实操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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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