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6日   

 

马鞍山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任务,推动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皖政办〔2021〕13号)和《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包含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筑光伏示范项目及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三类。

“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国家或安徽省现行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经专业机构测评通过的项目。

“建筑光伏示范项目”,是指在建筑屋顶、立面等部位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项目,包括民用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工业建筑分布式光伏项目。

“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是指采用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等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城市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建局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四)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联合设计、施工、咨询等单位。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

(二)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项目通过近零能耗建筑第三方测评机构评审。

第五条 申报建筑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产权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运营管理人等)或参与投资的能源公司和产权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建筑光伏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用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100kW,工业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0kW;

(二)项目符合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对应用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立面光伏、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等创新应用,以及融合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与建筑高效融合等综合能源管理项目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说明和应用效果证明;

(四)原则上应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

第六条 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采用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等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

(二)原则上应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

第七条 市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评审后于每季度末向市住建局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按要求完成示范内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示范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交示范项目相关应用技术资料,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核验资料主要包括:

(一)示范项目核验申请表;

(二)示范项目验收文件;

(三)相关材料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四)示范项目施工总结报告(含项目概况、示范技术应用情况、取得的示范经验和成效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暖通、电气、可再生能源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3~5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已列入计划的示范项目,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示范资格的;

(三)未按申报的内容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变更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超出承诺时间一年以上完成工程验收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且整改后重新组织评审仍不通过的;

(七)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点期结束后废止。